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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迟广义,系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吕桂英,系王某亲属。委托代理人XX,系王某亲属。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丽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黑08民终713号向阳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王某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由于二审中提供新证据,我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时注意以下几点上诉人李某与被继承人王锡业于2001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4日,上诉人李某妹妹李芳死亡,上诉人分得遗产1800000元。此款从2007年至2012年陆续给付。2015年12月29日,被继承人王锡业去世。从2007年至2015年8年期间,该款已有一部分实际支出。其中上诉人购买了部分房产,借给被继承人亲属15万元、被继承人亲属结婚随礼5万元等,双方对以上支出均认可。你院再认定1800000元的一半系被继承人王锡业的遗产与事实不符;重审中应查清被继承人去世时存在的存款及财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进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劈,认定遗产继承份额。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