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山西苏扬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姚四俊、苏光宇、杨武生、赵俏开、张文连、李滢、山西美锦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弘弛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山西苏扬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姚四俊,苏光宇,杨武生,赵俏开,张文连,李滢,山西美锦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弘弛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四川中银大厦32楼3201-3213号。负责人潘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正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苏扬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新建路39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苏光宇,董事长。被执行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贯中大厦。法定代表人姚俊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四俊,男。被执行人苏光宇,男。被执行人杨武生,男。被执行人赵俏开,女。被执行人张文连,女。被执行人李滢,女。被执行人山西美锦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城湖东大街l9号贯中大厦。法定代表人姚俊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弘弛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新建路39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杨武生,总经理。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山西苏扬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姚四俊、苏光宇、杨武生、赵俏开、张文连、李滢、山西美锦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弘弛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执69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山西苏扬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姚四俊、苏光宇、杨武生、赵俏开、张文连、李滢、山西美锦热电有限公司、山西弘弛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用才代理审判员 章 宾代理审判员 茅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