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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秦建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489号被执行人秦建民,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建民罚金一案,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昭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