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苏建龙,陈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81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江滨路298号,机构代码:34520015-5。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被执行人苏建龙,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杨美村。被执行人陈莲萍,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杨美村。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6年1月25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征收社会抚养费669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苏建龙、陈莲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6)第11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审 判 员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