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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芮晓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晓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晓飞,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当涂县。2016年8月1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芮道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晓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晓飞及其辩护人朱国干、芮道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20时41分,被告人芮晓飞酒后驾驶皖H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镜湖区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西路与滨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执勤民警告知被告人芮晓飞将其带往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时,被告人芮晓飞逃跑。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芮晓飞主动到镜湖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晓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芮某某、吴某某、奚某某的证言,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晓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晓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芮晓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交通道路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晓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芮晓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晴晴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间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