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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万新与林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新,林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新,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林学志,男,汉族,住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万新与林学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