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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222号原告:胡某,务工。被告:林某,务工。原告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