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谢家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谢家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5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孔令富,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谢家兵,男,1981年1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谢家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兰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