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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怀铄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怀铄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怀铄,男,1997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怀铄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怀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晚上,杨一(另案处理)与郑元允(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苍南县灵溪镇土地局前草坪斗殴。同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温怀铄在杨欢、黄婕(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下,伙同肖云健、林鹏、林天锦、杨一、缪孝杨、黄子柯、黄文旋、陈锦(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土地局草坪与对方李伟、郑元允纠集的黄积燎、肖昌锵(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进行互殴,致使杨一、缪孝杨、李伟、肖昌锵等人受伤。经鉴定,杨一、缪孝杨、李伟、肖昌锵、黄积燎等人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温怀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一、缪孝杨、肖云健、郑元允、李伟、杨欢、林天锦、林鹏、肖昌锵、黄婕、黄积燎的供述,证人柳某、吴某、屠某、朱某、王某、叶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判决书、调解协议书、QQ聊天信息,归案经过、在校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怀铄无视国法,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怀铄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自;又系被纠集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温怀铄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温怀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怀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