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向某云旗与毕节市某房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云旗,毕节市某房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458-1号申���执行人:向某云旗,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孙建桥(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敬(一般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房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城关镇孙家坝香逸湾保安室法定代表人:陆黄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刁某玲,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毕节市黔西县孙家坝安置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向云旗申请执行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黔0502执458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四十���大道龙景苑B幢21-5号房屋,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2015)黔七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两套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向云旗以毕节市鑫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四十米大道龙景苑B幢21-5号房屋已被出卖且有人实际居住,为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措施,解除查封,并申请对该案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只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 建 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