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庚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庚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庚荣,女,1969年4月12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鹿寨县环卫工人,原住鹿寨县,现租住鹿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韦天相,广西香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庚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正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庚荣及其辩护人韦天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陶庚荣见被害人秦某酒醉后坐在鹿寨县鹿寨镇通宝路三巷1号路边,陶庚荣见被害人秦某的身边放着一个包包和一台手机,陶庚荣趁机盗走手机一台。几个小时后,被告人陶庚荣又回到现场,见被害人秦某已经离开,但包包还留在现场。陶庚荣就把包包里面的现金人民币3440元和香烟拿走,把包包挂在附近的一颗树上,然后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开心超市附近将被告人陶庚荣抓获。被盗手机及现金3440元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53元。案发后,被告人陶庚荣取得了被害人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陶庚荣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庚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庚荣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陶庚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庚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庚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先前被关押十六天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