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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泽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泽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995号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城建监察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1994176Y。法定代表人: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泽阳,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黄岩区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泽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泽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泽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