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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远程与赵传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远程,赵传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92号申请人王远程。被申请人赵传水。申请人王远程因与被申请人赵传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远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传水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