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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某1、杜某等与李某2、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杜某,李某2,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068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43年7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杜某,女,汉族,1927年7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系原告长子。委托代理人李艳,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羊山新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住住信阳市平桥区。系原告大女儿。委托代理人丁广庆,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被告张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杜某诉被告李某2、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杜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杜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