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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祥光、姜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祥光,姜清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791号之一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佑安,该行禾青支行行长。被告汪祥光,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被告姜清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祥光、姜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汪祥光、姜清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人民陪审员  唐福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