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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66号罪犯杜冬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冬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杜冬冬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杜冬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冬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