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61号罪犯李超,别名李方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临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七万七千零十四元(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鲁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超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