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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特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建国、刘文燕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建国,刘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802号申请人:金建国,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华店村*组。申请人:刘文燕,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南田镇参政路***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建国、刘文燕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建国、刘文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文燕支付金建国货款365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每月30日前各付5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18000元,于2017年的9月、12月30日前各付8500元。二、若刘文燕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货款(按36500元扣除2016年10月25日后已付款项)到期,刘文燕除需支付剩余货款外,尚应支付利息损失(以剩余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