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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逯建军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763号原告:逯建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何峰,男,1976年11月1号出生,安平县人,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建军与被告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何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