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逯建军与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763号原告:逯建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何峰,男,1976年11月1号出生,安平县人,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建军与被告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何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