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2民初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青青与蔡春宝、李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青,蔡春宝,李树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2民初27号之二原告:李青青,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堂,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春宝,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树勤,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潘保华,经理。李青青与蔡春宝、李树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青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