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女。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投资徐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为名,以支付月息3%-12%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9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00余万元,所吸款项除部分返本付息外,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8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封被告人夏某某及其所注册的徐州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各两处,两处房产均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批发市场西侧。查封房产证号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权证号27、28号两处房产;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某国用(2005)第1095、1096号两处土地。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某、莫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相关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相关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交易明细,民事执行相关材料及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薛传耀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