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再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敬、杜安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敬,杜安家,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再8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敬,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安家,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集镇。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张敬与二审被上诉人杜安家、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苏01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敬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苏01民申9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张敬在提出上诉后,确已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上诉费,原裁定对张敬逾期未缴上诉费的事实认定有误,并裁定按张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存在不妥。本案应恢复二审程序,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01民终13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