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小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华。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小华与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中北村中心街××-××号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王小华将徐某抱摔在地上致其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主要损伤为右肘关节脱位,右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右肘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徐某报警,被告人王小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小华调解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胡某、丁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能自首,已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