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8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谢其松与广州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执88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其松,广州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8892号申请执行人:谢其松,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工市。委托代理人:杨晓娜,系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唐九琼。谢其松与广州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5]12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鉴定费39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569元、伤残补助金6349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5873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1746元。因广州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谢其松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8892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