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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常某,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