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0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宝德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德,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37号原告朱宝德,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平,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朱宝德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宝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诗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