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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栗登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粟登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346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登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栗登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粟登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