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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日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1061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日华,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06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唐日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6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日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唐日华和“徐大江”(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福州市台江区福机新苑小区9号楼地下车库内,将刘某停放在745号车位上的冰锋牌小龟王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5元)盗走,当被告人唐日华骑着上述电动车从地下车库出来时被保安抓住。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榕价认扣(2016)59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日华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日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日华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唐日华的上诉理由,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且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日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日华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唐日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唐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日华关于其到案后能坦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唐日华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日华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平审判员  程 颖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