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刘秉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刘秉荣,蔡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6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邢竹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博,该××员工。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秉荣,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秉荣。被执行人蔡维国。上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蕾,辽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预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维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216-A60号1门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维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216-A60号1门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