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冯尚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冯尚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73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临市兰山区启阳路1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洪卫,山东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被告冯尚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