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与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00号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组织机构代码70848152-4。法定代表人胡世乐,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南环路东3栋,组织机构代码68375870-9。法定代表人胡祥明,总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永榕,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年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坪环社区东纵路297号七楼,组织机构代码27952315-8。法定代表人陈建明。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62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93018.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2012年12月1日,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供方,以下简称德源宝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简称金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80%,每月以最后一天作为结算日,次月15日前付清当月货款80%,余款20%在混凝土停供后三个月内全部结清;需方不按期付款,供方按欠款总额每日收取需方3‰的违约金,同时需方必须按供方实际供应的数量付清所欠货款。双方每月均有对账。2014年2月24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确认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31日,被告累计欠货款149621.50元。原告德源宝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2015年2月16日收到被告货款40000元、2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确认起诉后于2016年1月16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50000元。另,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判决结果原告提交的合同、核对表、销售明细表、收款收据互相印证,证明原告德源宝分公司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德源宝分公司货款39621.50元,被告应当支付。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前期交易发生在2013年,原告直至2015年12月才提起诉讼,且在前期付款中均未提出异议,故违约金应当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962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以人民币89621.5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2016年1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9621.5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哲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晔瑜(兼)书记员 买 晓 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