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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437号罪犯秦毅,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鸡冠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秦毅于2011年12月8日入监改造。2014年9月2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少识、李亚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代表马红印、吴云刚及罪犯秦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秦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秦毅减刑一年。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秦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案发后已全部退缴赃款,服刑期间缴纳没收财产20000元。2015年度获得“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没收财产收据、罪犯秦毅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秦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