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自学与李风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学,李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学,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风成,男,1966年6月生于西吉县,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永宁县。本院在执行李自学与李风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水泥款及利息101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申请费55元,共计103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