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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美珍与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美珍,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美珍,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祥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美珍与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6)赣0105执12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339900元(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宇之源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339900元的冻结。审判长  左丽娜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