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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wy-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玉高速公路wy-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883号原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住所地: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负责人:谢宏义,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玉高速公路wy-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路交通管理站。本院在审理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玉高速公路wy-c0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二组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