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红娟、谭仕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娟,谭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485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娟被执行人谭仕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041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仕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仕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仕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谭仕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4287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