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和县历阳镇星汇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县历阳镇星汇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11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历阳镇星汇娱乐城,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营者:孙国庆,该娱乐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历阳镇星汇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永龙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