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615号原告: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高力汽配科技城4栋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066535-2。法定代表人:苏士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员工,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44324193。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当涂县(九韵国际)。原告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强公司)诉被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奥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众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龙、王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众志公司偿还货款43073元;2.众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至12月30日期间,奥强公司向众志公司多次发送汽车配件,共计货款63073元。2014年元月27日众志公司支付20000元货款,尚欠43073元货款未付。众志公司承认奥强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众志公司承认奥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奥强汽配有限公司货款430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