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与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与海口正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海口正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2009号申请人: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高扬,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口正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才,总经理。原告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海口正好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元进行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王新名下的位于府城镇金花村的住宅[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4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英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新名下的位于府城镇金花村的住宅[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4XXX号]作为担保,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