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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治强、王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强,王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治强,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兴,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治强与被执行人王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治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德兴偿还借款人民币73553.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黄治强同意被执行人王德兴将上述款项分期分批偿还,被执行人王德兴应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之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治强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申请执行人黄治强自愿放弃余欠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案件代垫受理费人民币以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德兴负担。(4)申请执行人黄治强收到被执行人王德兴交来的执行款人民币73553.5元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5)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兴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以及暂时屏蔽王德兴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