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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培军与延津县公安局以及张现敏公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第320号张培军:你因诉延津县公安局以及张现敏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行终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院审理你诉延津县公安局对你作出的延公(交)决字〔2012〕第08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延津县公安局对张国金、张彦俊等人的调查询问,不能作为证明延公(交)决字〔2012〕第08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形成于本案被诉的延公(交)决字〔2013〕第X0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是可以作为证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的。延津县公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以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并无不妥。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