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2001号原告:冷某某,女,1935年11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威远县龙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某甲,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黄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黄某甲,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