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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2001号原告:冷某某,女,1935年11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威远县龙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某甲,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黄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黄某甲,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冷某甲、黄某某、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