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陶磊与方寅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磊,方寅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300号申请人:陶磊,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方寅寅,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办理的陶磊申请执行方寅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弋民一初字第0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黎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朱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