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与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495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经营者杨武龙,男,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利,员工,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秦茂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