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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期1-3-40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四台村**组)。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11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代理检察员郭芮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2月10日,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史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2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两次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史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综上,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抓获被告人张某的事实经过;2、公安机关盘公(双)行罚决字(2016)385号、盘公(双)(治)决字(2013)第666号、第833号、第9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盘公(双)强戒决字(2013)第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本院(2005)双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5、证人李某某、史某、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7、辨认笔录;8、指认现场照片;9、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具有前科,且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 苏审判员 张敬红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