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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行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荣林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行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荣林,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上诉人陈荣林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行初5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行初57号行政裁定;判决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资责交决字(2015)第0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荣林向原审法院诉请撤销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资责交决字(2015)第05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因该决定书系修文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24日作出,并告知上诉人陈荣林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上诉人认可其于2015年7月收到该决定书,于2016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上诉人陈荣林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但本案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鲜     友     谊审 判 员 毛           丽代理审判员 黄晓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