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贤红与姚爱群、周其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红,姚爱群,周其东,陈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613号申请人:罗贤红,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姚爱群,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土地局综合楼南门旁)。被申请人:周其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土地局综合楼南门旁)。被申请人:陈晓丽,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罗贤红与被申请人姚爱群、周其东、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贤红于2016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爱群、周其东名下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东侧土地局综合楼(房权证天字第××号)房产(限价值23万元以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爱群、周其东名下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东侧土地局综合楼(房权证天字第××号)房产(限价值23万元以内),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罗贤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