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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长华与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田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华,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田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29行初20号原告杨长华,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黄荣登,局长。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慧,县长。委托代理人黄适宁,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长华诉被告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田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田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田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田政复决字(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光荣审 判 员  农永正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春梅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