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民,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神州二路。被执行人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军,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课大厦支行的账户61×××55的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