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丁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务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抢劫罪一案,由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鄂广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胡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用蓝色口罩蒙面,携带单刃匕首来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乾星”商务酒店,对该酒店前台值班员孙某持刀相威胁,逼迫其打开前台收银台,将孙某代为保管的酒店营业款1600余元抢走并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6月21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认为,被告人丁某持刀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戴蓝色口罩蒙面,来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乾星”商务酒店前台,用携带的单刃匕首对该酒店前台服务员孙某进行威胁,逼迫其打开收银台抽屉,将孙某收取的酒店营业款人民币1600余元抢走,后迅速逃离现场。2016年6月21日下午,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次日,丁某亲属代为向孙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1.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广水市公安局应山派出所出具的丁某抢劫案视频侦查资料说明、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吴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照相图片;5,视听光盘一碟;6.被告人丁某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丁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危害程度及归案后全部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雯 搜索“”